歐盟修訂REACH附錄17-第63條鉛限制條款
2023年5月8日,歐盟委員會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了REACH法規((EC) No1907/2006)附件XVII的修訂案——(EU) 2023/923,修訂第63條鉛的相關限制要求,新增鉛及其化合物在PVC物品中的使用限制。該修訂案將于官方公報公布后第20日生效,具有全面約束力,并直接適用于所有成員國。
根據(EU) 2023/923修訂案,具體新增條款如下:
物質/物質組/混合物名稱 |
限制條件 |
63. 鉛 CAS號:7439-92-1 EC號:231-100-4及其化合物 |
(以下為新增內容) 15. 若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(PVC)中鉛濃度大于或等于0.1%(重量百分比),則不得投放市場或者在市場上使用。 16. 第15段于2024年11月29日生效。 17. 作為豁免,第15段不適用于含有再生軟質PVC的PVC物品,直至2025年5月28日。 18. 作為豁免,第15段不適用于含有再生硬質PVC的以下PVC物品,直至2033年5月28日;前提是該再生硬質PVC中鉛濃度低于1.5%(以重量計): (a) 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外部應用的型材和板材,不包括甲板和露臺; (b) 甲板和露臺的型材和板材,前提是回收的PVC用于中間層,并完全覆蓋一層PVC或其他鉛濃度低于0.1%(以重量計)的材料; (c) 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中隱蔽空間或空隙的型材和板材(在正常使用期間無法接近,不包括維護,例如電纜管道); (d) 用于室內建筑應用的型材和板材,前提是安裝后面向建筑物占用區域的型材或板材的整個表面是使用 PVC 或其他鉛濃度低于0.1%(以重量計)的材料生產的; (e) 多層管道(不包括飲用水管道),前提是回收的PVC用于中間層,并完全覆蓋一層PVC或其他鉛濃度低于0.1%(以重量計)的材料; (f) 配件,不包括飲用水管道配件。 自 2026 年 5 月 28 日起,從(a)至(d)點所述物品類別中回收的硬質 PVC 只能用于生產任何這些類別的新物品。 含有回收硬質PVC且鉛濃度等于或大于PVC材料重量0.1%的PVC制品的供應商,在將這些物品投放市場之前,應確保這些物品明顯、清晰和不可磨滅地標有以下聲明:含鉛量≥0.1%。由于物品的性質而不能在物品上提供標記的,應當在物品的包裝上注明。 含有回收硬質聚氯乙烯的PVC制品的供應商應根據要求向國家執法機關提交書面證據,以證實這些物品中關于回收聚氯乙烯來源的說法。由提供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證明的計劃頒發的證書,例如根據EN 15343:2007或同等認可標準開發的證書,可用于證實在歐盟生產的PVC制品的此類聲明。對進口物品中PVC的回收來源的聲明應附有由獨立第三方簽發的證書,該證書提供同等的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證明。 到2028年5月28日,委員會將根據新的科學信息審查本段,并酌情對其進行相應修改。 19. 作為豁免,第15段不適用于: (a) 鉛酸電池中的聚氯乙烯-二氧化硅隔板,豁免至2033年5月28日; (b) 第1段所涵蓋的物品,且滿足第2段至第5段的豁免條件。以及第7段所涵蓋的物品,且滿足第8段和第10段的豁免條件; (c) 以下指令和法規范圍內的物品: (i) 食品接觸材料(FCM)法規(EC) No 1935/2004; (ii) RoHS指令2011/65/EU; (iii) 包裝指令94/62/EC; (iv) 玩具安全指令2009/48/EC。 20. 作為豁免,第15段不適用于在2024年11月28日之前投放市場的PVC物品。 |
沃特提醒各企業:
PVC在管件管材、電線電纜、包裝膜、密封材料、建筑材料、工業制品等方面均有廣泛應用,某些鉛化合物常常用作PVC產品的穩定劑,如鉛鹽穩定劑。含有鉛鹽穩定劑的PVC材料與乙醇、乙醚等其他溶劑接觸會導致鉛析出,而鉛作為一種有毒重金屬,對人體各器官危害極大。
本限制法案正式實施將會對PVC生產商產生較大影響,企業應持續關注REACH法規的修訂動態,及時明確自己的產品是否受到限制,以及自身的責任和義務,積極開發新材料或使用替代物質,規避相關風險。值得一提的是,納入(EC) No 1935/2004食品級, RoHS指令,94/62/EC包裝指令以及2009/48/EC玩具指令等管控范圍內的產品依舊是豁免相關鉛要求的。
法規原文鏈接:
EUR-Lex - 32023R0923 - EN - EUR-Lex (europa.eu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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